
北京4月1日讯 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网站昨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显示,由倪心刚实际控制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三家杭州“巨鲸”系列私募公司存在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情况下,接受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募集私募基金等违规行为,浙江证监局对三家私募公司及倪心刚等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具体来看,杭州巨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3项违规行为:其一,未谨慎勤勉,不公平对待同一私募基金的不同投资者,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其二,在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情况下,接受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募集私募基金。其三,公司员工在杭州巨鲸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和杭州巨鲸道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兼职。
杭州巨鲸道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巨鲸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行为:在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情况下,接受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募集私募基金。
根据记者查询,杭州巨鲸道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巨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均为杭州巨鲸财富管理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杭州巨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巨鲸道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巨鲸财富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倪心刚作为上述三家公司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未谨慎勤勉履行相关职责与义务,对公司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倪心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此外,张西湖作为杭州巨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员工,在其他两家公司兼职,同时在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情况下,从事私募基金产品募集推介业务,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张西湖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相关法规: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倪心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倪心刚:
我局在对杭州巨鲸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巨鲸道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杭州巨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私募业务情况现场检查中发现,该三家公司存在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情况下,接受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募集私募基金的行为;杭州巨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存在未谨慎勤勉、不公平对待同一私募基金的不同投资者、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员工在其他两家公司兼职等行为。
你作为该三家公司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未谨慎勤勉履行相关职责与义务,对公司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于2022年3月31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2年3月25日
关于对杭州巨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杭州巨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截至现场检查日,你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行为:
一、未谨慎勤勉,不公平对待同一私募基金的不同投资者,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在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情况下,接受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募集私募基金。
三、公司员工在杭州巨鲸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和杭州巨鲸道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兼职。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谨慎勤勉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职责。公司应当在2022年3月31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2年3月25日
关于对杭州巨鲸道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杭州巨鲸道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截至现场检查日,你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行为:
在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情况下,接受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募集私募基金。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谨慎勤勉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职责。公司应当在2022年3月31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2年3月25日
关于对杭州巨鲸财富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杭州巨鲸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截至现场检查日,你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行为:
在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情况下,接受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募集私募基金。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谨慎勤勉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职责。公司应当在2022年3月31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2年3月25日
关于对张西湖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张西湖:
我局在对杭州巨鲸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巨鲸道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杭州巨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私募业务情况现场检查中发现,该三家公司存在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情况下,接受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募集私募基金的行为。你作为杭州巨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员工,在其他两家公司兼职,同时在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情况下,从事私募基金产品募集推介业务,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于2022年3月31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2年3月25日